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23號原 告 蔡佳婷訴訟代理人 蔡孟章被 告 凃柏佑
賴宥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7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