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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 告 陳俊吉被 告 楊龍震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5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王宥棠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