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7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上開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賠償新台幣壹佰萬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追加請求被告返還財物部分,原告應呈報該等財物之品名、數量及其價值,以利核徵裁判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