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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53號原 告 王昱元法定代理人 陳素梅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得以提起本件確認婚生子女事件之法律依據。(按確認親子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由父母、子女之一方起訴者,應以他方為被告。即由父母起訴者,應以子女為被告;反之,由子女起訴者,應以父母為被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不得提起此種訴訟【見吳明軒著民事訴訟法修訂七版下冊第一八二四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之婚生子女關係存在,惟該等訴訟並無如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1067條第2項之得向生父之繼承人起訴之規定,自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培淇

裁判案由:確認婚生子女
裁判日期:20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