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66號聲 請 人 林明誌相 對 人 林陳秀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定有明文。上開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故相對人林陳秀昭應視為已受監護宣告。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聲請監護宣告及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三、經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秀昭之住所及現在居所地,均在南投縣○○鎮○○里○○○街○○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復為聲請人所不爭執,並經關係人林瓦春陳述屬實(見本院民國101年9月6日訊問筆錄)。是本件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均在南投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前揭說明,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日期:201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