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582號聲 請 人 黃鴻龍相 對 人 羅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及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二、經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羅柔之住居所地為雲林縣林內鄉重興村進興42號,為聲請人所不爭執,且聲請人之住所地亦在同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至相對人現固因身體因素在台中市○區○○路3段276號3樓惠群護理之家療養,惟該護理之家並非相對人之住居所。是本件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在雲林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