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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89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王若蓁法定代理人 吳宣蓉即吳筑芳被上訴人即原 告 王秋雅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秋雅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77,035 元(詳如附表編號1-7 合計欄),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被上訴人王秋雅於起訴後,於第一審審理期間為訴之追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091,635 元(詳如附表編號1-9合計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1,490,被上訴人王秋雅僅繳納裁判費13,573元(計算式:1,000 +12,573=13,573,即僅以如附表編號1-4 合計欄計算裁判費),尚應補繳37,91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附表:

┌──┬──────────────────┬────┬──────┬──────────────────────────┐│編號│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新臺幣) │ │├──┼──────────────────┼────┼──────┼──────────────────────────┤│1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553,850元 │(公告現值:1007㎡×2,200 )×1/4 (被上訴人應繼分)││ │ │ │ │ │├──┼──────────────────┼────┼──────┼──────────────────────────┤│2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23,400元 │(公告現值:36㎡×2,600)×1/4 │├──┼──────────────────┼────┼──────┼──────────────────────────┤│3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604,785元 │(公告現值:96.38㎡×25,100)×1/4 │├──┼──────────────────┼────┼──────┼──────────────────────────┤│4 │臺中市○○區○○段○○○○號建物 │全部 │84,500元 │(房屋稅課稅現值338,000)×1/4 │├──┼──────────────────┼────┼──────┼──────────────────────────┤│ │ 1-4合計 │ │1,266,535元 │ │├──┼──────────────────┼────┼──────┼──────────────────────────┤│5 │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 │全部 │1,557,300元 │(公告現值:2148㎡×2,900)×1/4 │├──┼──────────────────┼────┼──────┼──────────────────────────┤│6 │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 │全部 │1,557,300元 │(公告現值:2148㎡×2,900)×1/4 │├──┼──────────────────┼────┼──────┼──────────────────────────┤│7 │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 │2 分之1 │495,900元 │(公告現值:1368㎡×2,900)×1/4 ││ │ │ │ │ │├──┼──────────────────┼────┼──────┼──────────────────────────┤│ │ 1-7合計 │ │4,877,035元 │ │├──┼──────────────────┼────┼──────┼──────────────────────────┤│8 │臺中市○○區○○路○○○ 巷○○號建物 │全部 │189,600元 │(房屋稅課稅現值758,400)×1/4 │├──┼──────────────────┼────┼──────┼──────────────────────────┤│9 │豐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款10萬元 │ │25,000元 │100,000×1/4 │├──┼──────────────────┼────┼──────┼──────────────────────────┤│ │ 1-9合計 │ │5,091,635元 │ │└──┴──────────────────┴────┴──────┴──────────────────────────┘

裁判日期:201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