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768號原 告 羅應全上開原告對被告周瓊菁等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4,000元;查本件請求確認婚姻無效、離婚、離婚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50萬元、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3,000元、3,000元、5,400元、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4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