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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重家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原 告 賴宏信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被 告 賴玄敏

賴冬芬賴玥瑂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被 告 賴俊源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2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及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107年度訴字第51號及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等事件,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前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本院自得依被告之聲請及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