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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家暫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暫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許淑如相 對 人 許文三關 係 人 許志嘉

黃品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於本院109 年度家補字第2182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判確定或終結前,相對人所有之桃園市○○區○○段○○○○○ ○○○○○○ ○○○○○○ ○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不得為讓與、設定負擔及其他處分行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 條亦有明文。而依該條之立法說明「暫時處分旨在確保本案聲請之實現,並非取代本案聲請。因此僅於急迫情形下,方得核發暫時處分」。再按「法院受理本法第164 條第1 項第1 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精神狀況不佳,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聲請人業依法聲請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現由鈞院以109 年度家補字第2182號監護宣告事件審理中。相對人有主文所示土地,茲因聲請人未曾聽聞相對人有出售土地之意,且依相對人現精神狀態,亦無委由他人代為處理之可能,然聲請人發覺上開土地竟有遭聲請補發權狀之情形,新權狀係寄送至台中市○○區○○○街○○號10樓之1 地址由許志嘉之女友黃品蓉收執,為免相對人所有上開土地遭不當處分,爰聲請核發如主文所示之暫時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通知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9 年度家補字第2182號監護宣告民事卷宗審閱無訛。本院經綜合審酌上開事證後,認於本件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或程序終結前,相對人財產可能有因代為處分,致損及相對人權益之虞,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認有急迫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