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紫彤被上訴人即被 告 邵昭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有繼承權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96年台抗6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提出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查,依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被繼承人蔡秀子之遺產有繼承權、請求塗銷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889號關於拋棄繼承名冊內上訴人之年籍資料等語,並主張上訴人就被繼承人蔡秀子之遺產應受分配之比例為2分之1(見原審卷一第31至33頁),而上開遺產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75,540元(詳如附表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7,770元(計算式:1,075,540×1/2=537,770)。揆諸前揭法條說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用,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附表:被繼承人蔡秀子之遺產編號 項目 遺 產 所 在(幣別:新臺幣) 核定價額(幣別:新臺幣)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08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3400分之350、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3,000元) 102,008元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1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7、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0元) 82,456元 3 土地 臺南市安平區金華區124之8地號(面積:1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8、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0元) 387,130元 4 投資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56股 3,946元 5 現金 蔡福全保管之現金 500,000元 合計 1,075,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