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家婚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婚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 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贍養費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