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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抗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抗字第58號抗 告 人 蔣敏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家聲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111年度家聲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1年5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2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證,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揆之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榮

法 官 謝珮汝法 官 陳斐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