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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簡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8號原 告 李秀貞被 告 李秀梅

李昌金

李國榮李秀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李古春杏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李秀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被繼承人李古春杏(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死亡

後,現有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緣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係兩造及兩造父親李阿春(下稱李阿春),而附表一編號8所示款項原如被繼承人免稅證明書載新臺幣(下同)391,271元,但用於照料李阿春後剩餘27,028元,嗣後李阿春於109年4月12日離世,由兩造再轉繼承李阿春應繼分,故兩造就被繼承人遺產如附表一所示,此應依法定應繼分比例,由兩造均分如附表二所示。又附表一所示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係因被告李秀萍在國外,不得已才提起本件訴訟,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被繼承人分割遺產,由兩造均分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李秀梅、李昌金、李國榮均到庭稱:對原告主張全部同意。

㈡被告李秀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以書狀

表示意見略以:本人因在海外工作,無法出席審理程序,同意被繼承人之遺產平均分配予5位子女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繼承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第一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03、129至141、267、269、293、387至393、417、431至463頁)在卷為憑,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與李阿春再轉繼承之人,而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而被繼承人之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定有不分割遺產之協定,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之附表一所示遺產,自屬有據。

㈢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⒈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

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⒉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均係存款,乃屬可分之遺產,以

原物分配為適當,且原告主張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均分,為被告等人所同意,故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由兩造各自取得,應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遺產,應予准許,並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五、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方星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附表一:被繼承人李古春杏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編號 項目 財產內容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備註 1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定期存款單(帳號:00000000000) 2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本院卷第431頁。 2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31,712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本院卷第431頁。 3 存款 郵政定期儲金存款(帳號:000000000,立帳局號:000000-0) 2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本院卷第432頁。 2.106年10月8日到期。 4 存款 郵政定期儲金存款(帳號:000000000,立帳局號:000000-0) 2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本院卷第433頁。 2.106年5月4日到期。 5 存款 郵政定期儲金存款(帳號:000000000,立帳局號:000000-0) 2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本院卷第434頁。 2.106年11月9日到期。 6 存款 郵政定期儲金存款(帳號:000000000,立帳局號:000000-0) 4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本院卷第435頁。 2.106年8月26日到期。 7 存款 郵政定期儲金存款(帳號:000000000,立帳局號:000000-0) 5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本院卷第436頁。 2.106年9月7日到期。 8 存款 中華郵政竹東郵局(帳號:0000000,立帳局號:000000-0) 27,028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本院卷第293頁。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分配比例編號 姓名 應繼分 1 李秀貞 1/5 2 李秀梅 1/5 3 李昌金 1/5 4 李國榮 1/5 5 李秀萍 1/5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