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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家親聲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42號聲 請 人 洪OO 住○○市○○區○○○道0段0巷00弄00代 理 人 呂緯武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 對 人 洪OO

洪OO共同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現年52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經急診進行開顱手術,領有第一類輕度身心障礙手冊,影響穩定工作能力,僅能打零工,每月所得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且無財產,聲請人已陷不能維持生活之窘境。相對人乙○○為聲請人與前妻所生長子,離婚後由聲請人行使親權並扶養長大;相對人丁○○為聲請人與現任配偶段O所生長女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女,負扶養聲請人之義務,爰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等語。

二、並聲明:㈠相對人乙○○應自112年8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5,000元,如有一期遲誤履行,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㈡相對人丁○○應自112年8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2,000元,如有一期遲誤履行,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貳、相對人抗辯:

一、相對人乙○○部分:㈠倘認須扶養聲請人,相對人乙○○同意以金錢方式扶養。然

聲請人於關係人即相對人母親甲○○懷胎時,即多次毆打、辱罵甲○○。且於78年2月5日剖腹產下相對人乙○○時,竟外出玩樂、賭博,置甲○○母子於不顧。又於相對人乙○○滿月時與甲○○爆發嚴重衝突,甲○○不堪受虐遂離家出走,相對人乙○○則由內外祖父母共同協力照顧,相對人乙○○曾於00年0月間在台大醫院接受心臟手術,然醫療費用均由祖父母支付,聲請人均未前往醫院探視。嗣甲○○與聲請人協議離婚時,雖約定相對人乙○○親權由聲請人行使,然實際上是祖父母照顧相對人乙○○並負擔生活費、學費等所有開銷,聲請人未曾負擔分文,亦未照顧生活、參與相對人乙○○之求學過程。聲請人未盡為人父之責,更利用祖父憐惜相對人乙○○之情索錢花用。

㈡聲請人曾用腳踹相對人乙○○肚子、打屁股快出血,亦曾在相

對人乙○○短暫返回洪家期間,在相對人乙○○面前施用毒品、提供毒品讓相對人乙○○施用,對相對人乙○○施以家庭暴力行為。又在94年間威逼出售祖母登記於相對人乙○○名下之房屋,並取走所得款項供自己花用。相對人乙○○於106年1月18日再因先天性心臟病需接受心臟修補及節律器置放手術,經相對人丁○○告知聲請人並請求協助支付醫療費,聲請人卻拒絕支付分文醫療費用。相對人乙○○於111年9月2日經鑑定為第四類極重度身心障礙,終身需賴心律調節器維生,更須定期追蹤瓣膜狹窄情形、定期更換心律調節器、隨時進行心臟手術,而聲請人未曾負擔相對人乙○○生活、教育、醫療費用,更未曾付出任何關愛,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甲○○故意施以身體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相對人乙○○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聲請駁回。

二、相對人丁○○部分:㈠倘認須扶養聲請人,相對人丁○○同意以金錢方式扶養。惟

聲請人長期沈迷賭博,並有施用毒品惡習,相對人丁○○母親段OO嫁與聲請人後,聲請人即經常到段OO工作地方借錢、索要金錢,段O未順其意拿錢回家即遭聲請人掐脖子。聲請人又在相對人丁○○嬰幼兒時期,在相對人丁○○面前於同住房間內吸食毒品,嚴重戕害相對人丁○○、段OO身心健康,段OO於91年不堪受虐,遂在祖母幫助下,連夜收拾行李離台至加拿大生活。

㈡自相對人丁○○出生後均由祖父母照顧、負擔費用,聲請人均

未曾扶養負擔扶養責任。相對人丁○○於000年0月間休學,因未聽從聲請人建議前往工資較高之遊藝場工作,聲請人竟在祖父靈堂前當著眾人面前毆打相對人丁○○,造成臉、眼、嘴部多處傷勢。聲請人於105年間吵鬧分產並搬離洪家後,相對人丁○○曾隨聲請人同住半年,然聲請人竟成日賭博、上酒店,更要求相對人丁○○上網買吸毒使用之工具,並在相對人丁○○面前施用毒品,聲請人又在家產即將用磬時,逼迫相對人丁○○辭去美髮工作、前往遊藝場上班,並向遊藝場老闆借錢後,再以限制行動、禁止外出工作等詞,逼迫相對人丁○○借錢,相對人丁○○不堪聲請人長期脅迫,終在主管、同事協助下始順利逃離聲請人,而相對人丁○○有記憶以來,只要不順從聲請人之意,即遭聲請人用力扯頭髮、拿衣架毆打、抓頭去撞牆,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丁○○、段艷商故意施以身體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相對人丁○○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並聲明:聲請駁回。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下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又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2項、第1116條之1、第1117條、第112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受扶養權利人如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並不以無謀生能力為請求扶養之必要條件,而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力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民法第1118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相對人乙○○、丁○○為其成年子女,聲請人領有第一類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因開顱術後影響正常工作,收入微薄,名下亦無財產得以維生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資料、診斷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聲請人名下僅有1筆投資,財產總額為360元,109年至111年之給付總額分別為600元、371元、464元,足見聲請人並無得以維持生活之財產或收入,確有應受扶養之情形。聲請人既無法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復相對人乙○○、丁○○對定期給付扶養費之扶養方法,均表示同意(見本院112年12月27日訊問筆錄),參諸上開規定,相對人於本件請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用,自屬有據。

三、相對人乙○○、丁○○抗辯免除扶養義務部分:㈠相對人乙○○辯稱其均由祖父母負擔費用、扶養照顧長大,聲

請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且聲請人多次毆打、辱罵其母甲○○,又在相對人乙○○面前施用毒品、提供毒品讓相對人乙○○施用,並對相對人乙○○施以家庭暴力行為,更拒絕給付相對人乙○○心臟手術之醫療費用等情。經查:

⒈據證人甲○○到庭證述:我跟丙○○同住期間,他都賭博,丙○○

的生活費都是跟他爸爸媽媽拿錢。相對人乙○○出生後與我住娘家坐月子,丙○○沒有跟我們住,也沒有拿錢養孩子,他完全沒有養乙○○;因為我被丙○○打,我就跑掉了,相對人乙○○則跟我媽媽住,丙○○再娶時雖曾跟相對人乙○○從6 歲到國一期間同住,然丙○○均未予照顧,之後因相對人乙○○看到丙○○在他面前吸毒,丙○○的媽媽致電跟我說丙○○賭博、吸毒,要求救出相對人乙○○,我就趕快將就讀國一的相對人乙○○接來臺北同住,丙○○也未曾前來探視、支付相對人乙○○任何費用,更未聞問乙○○住院情形。丙○○曾對我出拳毆打未果,並曾在我懷孕期間拿撞球桿從後撞去,我也曾在假日接回子女時目擊相對人乙○○屁股受有傷勢等語(見本院112年12月27日訊問筆錄第4-5頁)明確。

⒉依證人即相對人乙○○外祖母王OO到庭證稱:相對人乙○○出生

未久,丙○○即外出賭博,之後甲○○回家坐月子,丙○○均未前來探視,亦未參與滿月請客宴會,甲○○滿月帶乙○○回去當晚即出走不見了,後來就開始由我來照顧乙○○,乙○○的爺爺奶奶則分擔白天我上課工作期間的照顧,晚上、寒、暑假都由我負責照顧乙○○,丙○○未曾接送照顧,亦未曾前去探視開刀住院之相對人乙○○,更未支付手術費,乙○○出生到六歲在我家受扶養,丙○○都沒有支付過生活費。相對人乙○○因父母離婚被爺爺奶奶帶回去以後,我會每次在相對人乙○○運動會去看看他,亦未見過丙○○出現,相對人乙○○未按時上課、穿著不合宜衣物,經老師聯絡討論及相對人乙○○奶奶之要求,遂將相對人乙○○載到臺北交給甲○○等語(見前揭筆錄第6-7頁)明確。

⒊依證人甲○○、王OO上開證述,聲請人於相對人乙○○年幼、求

學時期,均未予照顧、關懷,亦少有負擔未成年子女生活費,顯有疏於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情形,且聲請人於相對人乙○○前去臺北與甲○○同住後,均未曾前往探視、負擔扶養費用,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則相對人乙○○所為辯詞,堪信為真實。㈡相對人丁○○辯稱其均由祖父母負擔費用、扶養照顧長大,聲

請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且多次毆打、辱罵其母段艷商,又在相對人丁○○面前施用毒品,要求購買吸食毒品器具等情。

經查:

⒈據證人段OO到庭證述:相對人丁○○出生時,是聲請人父母送

我到醫院並為照顧,丙○○去打球沒有照顧我,丙○○白天去上班,晚上去賭博、玩電動,且很少有工作,大部分都跟我要錢,我沒錢就跟老闆、親友借,丙○○都沒有拿錢養相對人丁○○,相對人丁○○從嬰兒到上學後,都是阿公、阿嫲、我分擔照顧責任,也是阿公、阿嫲負責學校事情,而丙○○則會跟每個人要錢,大家都很怕丙○○。丙○○曾在我及相對人丁○○面前吸毒,我沒辦法忍受丙○○吸毒、玩電動、花光我薪水又常跟我要錢,所以跑了三次,也因沒錢而無法帶相對人丁○○離開。離開後,我跟婆婆聯絡好多次,我所知丁○○都不是丙○○照顧等語(見本院113年2月21日訊問筆錄第4-5頁)等語明確。可見聲請人無穩定工作,經常因賭博、玩樂屢向段艷商索要金錢,亦曾多次在相對人丁○○面前吸毒,致段OO不堪其擾而離家出走。

⒉至於聲請人雖主張其與相對人丁○○同住,不能排除有扶養之

情形等語(見本院113年2月21日訊問筆錄第6頁),然其未能提出曾有扶養、積極對待照顧相對人丁○○之證據,自難有利聲請人之認定。

⒊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所應提供親情陪伴、親職照顧及費用

負擔之需求,顯有疏失情形;又多次在相對人丁○○面前施用毒品,對於相對人丁○○身心已造成嚴重不利之影響,聲請人顯有不利於保護教養子女之情事,是可認相對人丁○○上開抗辯,應屬可信,㈢本院審酌聲請人曾分別對相對人乙○○、丁○○之母施以家庭暴

力行為。且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共同生活期間,負擔主要扶養照顧責任之人為相對人二人之祖父母,並非聲請人。又聲請人於相對人乙○○至臺北與甲○○同住後,即未聞問、探視相對人乙○○,亦未給付扶養費。再聲請人竟多次在相對人丁○○面前施用毒品,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康及教養,聲請人顯有疏於保護教養、疏於負擔扶養子女義務之情,顯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其對負扶養義務者及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如強令相對人乙○○、丁○○負擔聲請人之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是相對人乙○○、丁○○抗辯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免除。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乙○○、丁○○既經本院依法免除其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