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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財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A04被上訴人即原 告 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 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 年3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