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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姚長孝

被 上訴 人 姚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萬3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