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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80號原 告 謝崇德被 告 謝純芬

謝純玲上 一 人代 理 人 黃修齊

謝純莉謝純娟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蘇宏凱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調查證據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蘇宏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