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9號原 告 周少萍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黃銘煌律師(115.5.14解除委任)謝逸傑律師被 告 陳心智
陳心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黃瑞霖律師
施雅芳律師(114.9.16解除委任)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陳紫峰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各三分之一)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原告為被繼承人陳紫峰之妻,被告二人為陳紫峰與林玉枝(民國81年12月7日過世)所生子女,陳紫峰於112年12月1日過世,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兩造三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並無不能分割之規定或協議,然雙方無法合意分割,依照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編號1~11之不動產,主張應變價分割,因系爭不動產乃僅有單一出入口之公寓,三人感情不睦,無法同居,若僅登記為分別共有,將來勢必還要另行訴訟分割,其他存款和保管箱內物品均合意以如附表方式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答辯略以:除不動產希望登記為分別共有,將來再處理外,就遺產內容、價值、分割方式均合意,因被告二人希望留下系爭不動產,但兩人財力不足,無法依照鑑定價格774萬元找補原告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第21~25頁)、繼承系統表(第27、55頁)、二親等查詢資料(第39、40頁)、戶籍資料(第41~45、57~63頁)、財產稅免稅證明書(第65~67頁)、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第89~121頁),首堪信為真實,又兩造就附表所示遺產並無依法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再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
四、關於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法:
(一)編號1~11不動產僅有單一出入口,不適合原物分配,原告主張變價,被告希望維持分別共有,然若維持分別共有,三人感情不睦難以取得管理使用之共識,將維持閒置之現況,故依不動產為集合式住宅中一戶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應採變價分割,避免將來另起紛爭和訴訟為宜。
(二)其餘存款、股票和保管箱內物品兩造均當庭合意分割方式,經斟酌兩造之意願、共有人利益、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為恰當。
(三)綜上,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末按本件為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原告更正後聲明僅請求遺產三分之一(本院卷第492頁筆錄),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附表:陳紫峰遺產清單暨分割方式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價額 分割方案 1.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176平方公尺) 0000000/ 00000000000 鑑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74萬元 變價分割,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分配價金。 2.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萬0865平方公尺) 0000000/ 00000000000 3.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8平方公尺) 87/200000 4. 台中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萬3581平方公尺) 0000000/ 00000000000 5. 台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56平方公尺) 0000000/ 00000000000 6. 台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1554平方公尺) 0000000/ 00000000000 7. 台中市○區○村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2平方公尺) 0000000/ 00000000000 8. 台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17平方公尺) 40/90960 9. 台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4平方公尺) 40/90960 10. 台中市○區○○街000○0號社區管理中心(台中市○村段0000○號) (面積:一層:178.14平方公尺、騎樓:21.70平方公尺、平台:9.92平方公尺) 87/200000 11. 台中市○區○○街0000號2樓(台中市○區○○段0000○號)房屋 (面積:層次面積:80.52平方公尺、陽台:10.18平方公尺、花台:0.55平方公尺) 1/2 12.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000000000000存款 12萬4524元及孳息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分配取得。 13.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000000000000存款 63萬3000元及孳息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存款 1570元及孳息 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存款 2元及孳息 16. 第一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存款 1492元及孳息 17.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 6892元及孳息 18. 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存款 238元及孳息 19.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存款 3元及孳息 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存款 100元及孳息 2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存款 7308元及孳息 22. 台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000000000000存款 1元及孳息 23.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00000000存款 8952元及孳息 24. 中華郵政公司台中公園路郵局00000000000000存款 47萬3475元及孳息 2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由分行00000000000000存款 741元及孳息 26. 元大商業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存款 1元及孳息 27.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 411元及孳息 28.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大益分行0000000000存款 11元及孳息 29. 股票:元大證券文心分公司 瑞圓00000000000 500股及孳息 30. 股票:亞東證券台中分公司 華隆00000000000 66股及孳息 31. 股票:亞東證券台中分公司 太電00000000000 118股及孳息 3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 13萬9134元 1.金飾、銀幣由被告陳心慧單獨取得。 2.文件由被告陳心智、被告陳心慧共有。 3.保證金900元,由被告二人各取得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