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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39號原 告 王昭旺被 告 王澤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追加被繼承人王詩宗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併應補正下列事項:

1.提出被繼承人王詩宗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王詩宗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2.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3.提出追加王詩宗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之起訴狀,並應更正訴之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4.陳明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5.如被告已出境或行方不明,應對其聲請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繼承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被繼承人王詩宗生前對被告王澤國有薪資債權新台幣(下同)88萬6000元、土地租金債權583萬2000元、提供土地擔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權利金債權213萬6000元(下合稱系爭債權),系爭債權為王詩宗之遺產,故請求分割系爭債權之遺產等情,業據原告當庭陳明在卷,揆諸上揭說明,原告起訴僅以王澤國為被告,未將其餘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容有欠缺。原告既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併應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黃鈺卉

裁判案由:回復應繼分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