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38號原 告 莊江明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被 告 蘇文宏
藍同利
莊櫻雪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複代理人 王淑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藍同利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而原告未就被告藍同利部分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