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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婚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婚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未預納裁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然未繳納裁判費用,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3頁)。又聲請人雖先後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家救字第186號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聲請,上開裁定分別於114年12月8日、115年3月20日送達至聲請人住處,有送達證書存卷可參,聲請人均未提出抗告而告確定。原告已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