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A4相 對 人 A05特別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聲請人自有記憶以來,相對人對聲請人未曾提供任何生活上之照顧,均由聲請人母親扶養照顧。且相對人與聲請人母親婚姻存續期間有家庭暴力、謊說、不歸、外遇等情,至今仍然歷歷在目,而聲請人母親與相對人亦於民國91年1月4日離婚,離婚協議書記載:相對人無庸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且聲請人母親與相對人之不動產悉歸相對人所有等語,嗣相對人也從未提供聲請人任何生活上之援助。
(二)聲請人近日收受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回覆:因相對人目前無生活自理能力,欲同聲請人商討後續扶養費及安置問題,然聲請人認其並無扶養相對人之義務,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則抗辯稱:
(一)相對人並無任何財產,相對人無意識能力且無任何生活自主能力,既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依法對其負有扶養義務。
(二)相對人對其與聲請人母親之離婚協議書之內容不爭執,惟聲請人雖稱相對人對其未提供任何生活上之照顧,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而聲請人於00年0月00日出生,而相對人係於91年1月4日與聲請人母親離婚,則彼時聲請人已13歲,聲請人未能證明相對人於離婚前均未負擔當時尚未成年之聲請人之生活費用,或未有養育照護之事實,聲請人主張,即非可採。
(三)又相對人曾從軍並領有榮民證,退役後從事計程車司機職業,則相對人直至107年間出車禍之前,顯非無固定工作或無收入之人,則聲請人所稱相對人未曾照護聲請人,實屬有疑。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亦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之間,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最高法院92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均屬適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一項,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三、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2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四、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現年老且無財產足以維生,及聲請人現已成年等情,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為證,核無不合。堪信為真。則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而相對人現既無財產足以維生,本院認相對人應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聲請人主張:其自幼及至成年,相對人未曾對聲請人盡任何扶養照顧義務,甚至有為暴力行為等情;相對人則以前詞否認等語。經查:
⒈證人即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之前妻A01結證稱:「(與相對人
何時結婚?)77年。(聲請人出生後,受扶養的情形?)我與相對人結婚後,相對人在歸寧之後就把我結婚的金飾全部變賣,因為相對人欠很多錢,需要還錢,就把我的金飾變賣,結婚後我不曉得相對人的收入、他到底有多少錢我不曉得,相對人有給家用,但差不多就是只給家裡的水電費及瓦斯費,因為我沒有錢,所以我經常回我娘家住,但不敢爸媽我婚姻狀況這麼糟。聲請人出生後,因為家裡就真的沒有錢,我想要出去工作,我媽媽叫我回來臺中說要幫我帶小孩,相對人都沒有支付何費用,我工作之後單獨養育小孩,相對人沒有扶養小孩,後來我爸媽幫忙支付頭期款買了房子,相對人要求若要他回來臺中住,房子要登記他名下,所以房子有登記在相對人名下,因為是預售屋,還要陸續支付工程款,我工作的錢要支付工程款的時候,相對人都會跟我要錢,要跟同事去酒店喝酒,有一次他要不到錢,喝了酒跑去我娘家作勢要毆打我,我爸爸我哥哥為了保護我,就擋在我前面被相對人打,我哥哥還受傷,整個氣管被相對人捏歪,後來相對人就把小孩抱走,我很傷心,我爸爸勸我離婚,但是我當時小孩還小,不能沒有爸爸,相對人一直都這樣,我們搬到蓋好的房子住,有一次相對人突然回家說他辦了退伍,相對人原先是職業軍人,退伍有退伍金,一個月大概有1萬8千元的利息可以支付房貸,但是那些錢他都亂花,不知道花在哪裡,退伍後相對人就待在家裡,後來他去一家園藝公司工作,脾氣不好,工作時會喝酒,老闆受不了,相對人做一、兩個月就回家,每天就是酗酒、賭博、去酒店喝酒,後來任職中友百貨擔任配送員,但是還是照樣喝酒賭博,也會找人來家裡打麻將賭博,相對人還跟同事借錢,還跟櫃位的小姐有外遇;我在醫院上班,我小夜班回家我就看到我的小孩,我問他出來買什麼,小孩說是爸爸要他出來買菸、買酒,且相對人喝酒回家後就會家暴我,我當時自尊心強,不敢說,相對人回家還會把東西砸玻璃、砸酒瓶,甚至將烈酒打破,拿打火機說要把我們燒死,我的小孩常常看到我們的狀況常常會哭,相對人打完我們發完脾氣就會離家,小孩都會看著我說:『你受傷了。』,一直到聲請人成年前都是這樣,我晚上常無法入睡,我怕相對人回家。相對人在百貨做沒幾年就不做,說要去開計程車,但是沒有錢買車,硬要我去跟我娘家的人借錢,我哥哥就給我15萬元是買車的頭期款,我哥哥說如果相對人會回頭是岸,這筆錢他不會跟我要,沒想到買車後,相對人載著其他女人出去,一樣在家裡喝酒賭博,而且是變本加厲,到小孩讀國中,相對人說要去中國大陸工作,就離開了,相對人要一筆錢,我們就跟社區跟會,會標下來將近100萬元,相對人就去大陸,常常打電話跟我說他錢不夠要跟我要錢,我身上也沒有錢,我身上剩200塊錢,要兩個禮拜才能領薪水,我一直想辦法要聯絡相對人,但是都聯絡不到,後來才聽說相對人在大陸有包一個女人,相對人去大陸前,把郵局的存摺、印章給我,說要給我應急使用,我身上沒有錢去領時,我才發現存摺印章已經被更換,相對人給我的那一本根本沒辦法用。我為了生活,常常小額貸款,在醫院跟會幫相對人還一些債務、保單質借,有一天我真的生活不下去,要想不開,我小孩趕快找鄰居,鄰居問小孩我的家人怎麼聯絡,才找到我哥哥,我哥哥見到我就說『你再不離婚,小孩我要帶走,你從這裡跳下去』,那時候小孩10幾歲,已經懂事,小孩就叫我離婚,我找晚晴協會的律師對相對人送存證信函,相對人收到存證信函還去罵律師,後來相對人親手寫協議書,一分錢都不願意支付,要我想辦法還所有的債務,他也不要養小孩,說小孩也不要找他,所以我房子我沒有要,簽協議書時相對人還對小孩說懷疑小孩不是他的,要我們兩天內離開那棟房子,我們就在兩天內搬走,很多東西我們沒有帶走,相對人說要把車子給我,但沒有出面過戶,鋼琴是我爸爸留給我唯一的禮物,最後還是被相對人賣了。離婚後的第二、三天,相對人一直打電話騷擾小孩,相對人有打電話給我,我後來有接,相對人恐嚇我要我給他錢,說如果我不出面,他知道我爸媽住哪裡,相對人說他出車禍要賠償人家,但是我自己都沒有錢了沒辦法幫忙。我一直生活在相對人恐懼中,即使離婚,相對人還出現在我家附近,我都很害怕出門;現在平常警察會打電話過來問我是不是認識相對人,我都很害怕,甚至最近警察還找上門,我非常崩潰,我都跟相對人離婚那麼久了。相對人沒有扶養過聲請人,我希望可以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的扶養義務,相對人在聲請人小時候留下傷害,我很感謝我兒子在青春期沒有學壞,我覺得我對不起我兒子,沒有幫他找到一個好爸爸,害他受很大的傷害,且我很懦弱,都會逃避。」等語(本院114年9月25日訊問筆錄參照)。
⒉證人即相對人胞兄A02結證稱:「(你與相對人是否熟悉?對
他之前的狀況是否瞭解?)相對人是我弟弟。相對人本來在臺北,當時我們比較有接觸,後來相對人搬到臺中,我們就比較沒有接觸。(相對人與A01結婚,生下聲請人後之生活狀況?)我不是很清楚。我知道他們結婚後就住在臺中,接觸比較少,接觸比較多的時間是他們離婚後大概90年左右,相對人就回去臺北,偶爾我會在我媽媽家跟相對人見面,相對人在我大弟郭繼業的公司做事,在臺北做過保全,好像就這個樣子。(是否曉得在聲請人成長過程,相對人就聲請人的扶養及照顧情形你是否瞭解?)聲請人放寒暑假時,都會到我媽媽家去玩,跟堂兄弟住在一起,他那時候還很小,他去那邊是我媽媽照顧,還有聲請人的二伯郭繼業住一起,當時相對人與聲請人的媽媽還沒有離婚,還住在臺中,這是我印象比較深刻的。(聲請人小時候相對人有無照顧?)當時相對人與他太太還沒有離婚,我想像當父親的應該會照顧子女。(就是你所知道的還是你所猜想的?)是我猜想的,我不知道他們實際情況。(是否知道相對人與他太太離婚原因?)事後我聽說是金錢的關係,我聽聲請人的媽媽來臺北跟我們說相對人很不負責。相對人會賭博會打麻將,但我不清楚相對人是不是真正的去賭博。(相對人婚後做什麼工作?)相對人是職業軍人。(相對人有無把薪水拿回家?)我不曉得。(你說你有聽A01說離婚是因為金錢問題,那小孩是何人扶養?)據我所知小孩都是A01在扶養,因為相對人有段時間去大陸,說要投資做生意,當時相對人離開時,聲請人還沒有成年,相對人去大陸待多久我不記得,但是我知道他很落魄的回來。有一年過年,相對人還住在臺中,除夕那天中午我到臺北內湖康寧國小去跑步,我就看到相對人,我就叫他問他在這裡做什麼,相對人說他不好意思回我媽媽家,原因他沒有講,我就帶著他回我媽媽家,他那時候狀況很落魄,連我媽媽的家都不敢回去,後來就待在臺北,在我弟弟公司做一段時間後來又去做保全,我另一個弟弟A03在臺中,跟相對人說叫他來臺中也做保全,相對人就去臺中做保全,兩兄弟就住一起,後來就演變現在這樣,我們就很少聯絡,只有相對人大腸癌動手術,我來臺中看過相對人,我跟相對人就幾乎沒有聯絡,過年相對人也沒有回去。(是否知道相對人從事職業軍人狀況是否良好?是否聽說他有債務?)相對人在軍中有無債務關係我不曉得,我自己也是職業軍人,我覺得奇怪為什麼在軍中做不下去,我那個年代當軍人很苦,為什麼相對人吃不了苦?(是否知道當初相對人去大陸前,有捲走我大姑姑的金錢產生糾紛?)有聽說,但是我不能確認,因為我們兄弟三不五時會支援一點金錢給相對人,畢竟是兄弟。(你剛剛說就你所知聲請人是A01在扶養,是否是相對人離婚後的事情?)是。(相對人結婚在臺中,有無跟你借過錢?)沒有借,也沒有支援過他。」等語(本院114年12月18日訊問筆錄參照)。
⒊綜參上開事證,比對證人A01、A02之證詞可知,相對人於婚
姻存續中除未負擔家用外,更有多方舉債未清,造成家庭生活生活困窘;相對人雖曾與聲請人同住過,然細譯證人A01所證述,相對人並未扶養聲請人,且多有施加暴力、酒後鬧事,甚有恫嚇放火等不法侵害行為,顯見相對人當時不僅疏於對聲請人履行保護教養義務,且對於聲請人之母A01予以家暴,對聲請人之身心成長造成負面影響。且依據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A01離婚協議書,其上亦明確記載「對於雙方所生郭尚恆(按:即本件聲請人原名)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女方任之並與女方同住。子女生活費與教育費等一切費用均由女方負擔」等語,顯見相對人當時亦明確拒絕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綜上,相對人主張其於聲請人年幼時已盡扶養義務乙節,實難採信。相對人所辯,自無足採,應認聲請人所述為真。
(三)本院綜參上開兩造所陳及證人所述及卷內一切事證,認相對人對於年幼之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期間更有對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A01施以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均屬重大之情,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本件裁判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