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