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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財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財訴字第82號上訴 人 即被 告 A0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3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萬5,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6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