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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4年5月22日所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6,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然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前開說明,裁定限期命上訴人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