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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395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16號聲 請 人 A06代 理 人 郭靜儒律師

林孝璋律師相 對 人 A07代 理 人 陳修仁律師

潘俊希律師程序監理人 A04諮商心理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追加相關處分等事件(114年度婚字第395號)及追加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16號),本院於115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5年4月16日所為114年度婚字第395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16號裁定主文欄第2行所載關於A02之「身分證統一編號BZ000000000號」之文字,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文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