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52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