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原 告 李佳宜 李佳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孟暄律師被 告 李菁菁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 代理人 吳祖寧律師被 告 李正中當事人間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應再開辯論,兩造應按審理計畫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