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849號聲 請 人 王文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幸學為監護宣告,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5年9月14日死亡,本院通報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第17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