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簡字第4號原 告 劉○○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等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劉○○等人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5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