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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簡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簡字第45號原 告 鄭秀女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王雪雅律師被 告 鄭淑

鄭賜貴鄭貞禛鄭棋文

鄭偉欽 住○○市○○區○○里000鄰○○○村

0號

鄭喻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0日以115年度家繼簡字第45號所為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4行之「王怡婷」之文字係誤載,應更正為「陳怡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