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原 告 李玉琴被 告 李皇霆即李廣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翌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5年7月7日寄存,於115年7月17日寄存送達生效,有上開裁定(本院卷第161頁)、送達證書(第163頁)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第165頁)可憑。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