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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1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有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所提出之補正書狀並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一、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以民事起訴狀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條文為何。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以確定法院審判範圍,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為訴訟之基礎事項,倘有欠缺,將不能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未提出載明被告為何人及其年籍資料、住居所地址之民事起訴狀,且未載明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未載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條文,爰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又所撰書狀請符家事事件書狀規則之規定,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