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原 告 宋俊諺被 告 宋思慧
宋秀香宋耿郎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5年8月20日送達(寄存送達1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3日),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上列等事項,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