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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黃彣堯被 告 張家瑜

張奕騰受告知人即被代 位 人 張榮吉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育蘋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處 原判決應更正處之記載 更 正 後 之 內 容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之財產項目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臺中市○○區○○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臺中市○○區○○巷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