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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徐文宗相 對 人 王心怡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114家全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44號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528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

二、王心怡以訴請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為由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核准,聲請人(債務人)以王心怡已經撤回115年度婚字第102號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有王心怡聲請撤回起訴狀(第6頁)可參,聲請人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