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字第32號聲 請 人 王彩鳳相 對 人 王耀霆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275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對於如附表「請求假處分之標的」欄所示不動產為移轉、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景南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30日所立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遺贈與相對人。聲請人與第三人王忠成、王忠義為王景南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特留分各為6分之1,系爭遺囑將系爭土地均遺贈由相對人單獨取得,王景南其餘遺產合計僅13,426元,顯然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聲請人業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向本院提起返還特留分之訴訟,由本院以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繫屬中。詎相對人於114年8月29日就系爭土地辦理遺贈登記後,旋即向第三人李聖偉、洪國智、廖淑卿借款900萬元,並於114年10月3日以系爭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上開債權人;聲請人近日聽聞相對人因無力還款,擬將系爭土地讓與上開債權人以抵償對渠等之債務。為免相對人於訴訟期間,對系爭土地為讓與或其他處分行為,致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就系爭土地中聲請人特留分之部分即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中之6分之1為假處分,禁止相對人就附表「請求假處分之標的」欄所示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前段、52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民事起訴狀、民事追加(先位)起訴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系爭遺囑、遺囑人簽立拆除同意書及承諾書、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案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已就本案請求為釋明。又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而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現已登記為相對人,相對人復已為前述各項處分行為,顯然已致聲請人日後有難以執行之虞,可認聲請人已就假處分之原因為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自應准許以擔保補足之。
四、本院審酌准許假處分可能造成之影響,及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同段土地近3年之交易價值,核與第三人王忠成陳明系爭土地1坪市價約10萬元(見本院115年度家全字第30號卷附聲請狀)大致相符,則以之計算聲請人請求假處分標的之總價額即10,963,1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如因假處分致不能實現其權利,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與同額金錢所受遲延利息損失相當。又家事繼承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1年,合計5年,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認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為2,740,791元(計算式:10,963,164元×5%×5年=2,740,791元),另考量如有其他原因致訴訟延滯及其他一切情事,應調整酌定為275萬元為適當,故命聲請人提供上開金額之擔保而准許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附表:
編號 項目 價 額(新臺幣) 請求假處分之標的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耀霆,權利範圍:1/3) 665,702元 計算式: ⑴1坪為3.30579平方公尺,以市價10萬元計算,1平方公尺為30,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⑵30,250元×66.02平方公尺×1/3=665,702元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耀霆,權利範圍:1/18) 價額:110,950元 計算式:665,702元×1/6=110,95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耀霆,權利範圍:9559/30000) 65,113,282元 (計算式:30,250元×6755.43平方公尺×9559/30000=65,113,282元)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耀霆,權利範圍:9559/180000) 價額:10,852,214元 計算式:65,113,282元×1/6=10,852,214元 總額 65,778,984元 10,963,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