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因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A02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本件應徵費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方星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