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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陳OO法定代理人 陳OO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相 對 人 許OO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複代理人 施士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5年度親字第4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5年度親字第40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法律扶助申請書等件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證物可證,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