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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暫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字第30號聲 請 人 張芸綺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菱律師

李佳蓉律師相 對 人 趙祐崇上列聲請人因115年度婚字第104號離婚等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於本院115年度離婚字第104號其中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撤回、調(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兩造之未成年子女A01(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暫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關於A01之戶籍遷移、就學申請、學籍決定事項,暫由聲請人單獨決定。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第3款(關於停止親權事件)、第5款(關於交付子女事件)或第113條(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此觀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之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婚姻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趙衍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A0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離婚等訴訟(本院115年度婚字第104號,兩造已就離婚部分於115年4月30日達成訴訟上和解),兩造已分居,趙衍貹目前與相對人同住,A01則與聲請人同住,兩造分居前2名未成年子女均係採取傳統體制外之自學方式就學,現相對人主張2名未成年子女應改至傳統體制內學校就讀,與聲請人及A01想要繼續採自學方式就學之意見不一。且聲請人每次向相對人表示希望親自與趙衍貹見面討論、了解趙衍貹之想法、確認趙衍貹對體制內教育之規畫為何時,相對人均無法正面回應聲請人,導致趙衍貹持續處於未按進度接受教育之窘境。又相對人要求趙衍貹錄製影片向聲請人表示其欲改變教育模式,惟自該影片內容可見趙衍貹之態度實不像自主、自願為之,反有無奈配合之感,甚僅係依照已寫好之字稿念誦,據聲請人所知,此顯非趙衍貹之真實意願。如趙衍貹繼續與相對人同住,相同有害情境恐將一再發生,即相對人獨自決斷與未成年子女相關之事務,並將之強加於未成年子女,顯將對趙衍貹造成身心傷害,影響其健全、獨立之人格發展。兩造就未成年子女之教養、教育模式選擇等問題,已難以透過溝通有效解決歧見,相對人復有為達成目的,不惜犧牲趙衍貹權益之行為,為避免未成年子女持續面臨忠誠議題,保障其身心發展,避免貽誤並侵害趙衍貹之權益,助其能回復兩造分居前之慣性生活模式,有為未成年子女暫定主要照顧者及其戶籍遷移、學籍決定、就學申請等就學事宜,均暫由聲請人單獨決定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等語。並聲明:於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867號離婚等事件,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撤回、和(調)解成立、裁判確定或以其他事由終結前,未成年子女趙衍貹、A01均與聲請人同住,並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聲請人並得單獨決趙衍貹、A01之戶籍遷移、學籍決定、就學申請等就學事宜。

三、相對人答辯:聲請人自114年6月間開始常常出現個人夜間出門不歸,不知行蹤之情況,甚至在114年9月以後,屢常於夜間10時以後出門,直接將2個未成年兒子丟給相對人後,逕自外出也未交代行蹤,且多於翌日才返家。迄至114年11月1日夜間11時許,相對人在外用LINE詢問聲請人是否在家,聲請人回答說【睡了】等語,但沒多久,相對人就從車庫監視器畫面看到聲請人攜帶行李要帶次子A01開車出門離家,最終在聲請人堅決堅持下,聲請人帶著其所備妥之行李及次子,不顧相對人的詢問、質疑、攔阻,仍離家另居,未交代任何行方、住處,拋下相對人及長子趙衍貹。現趙衍貹回歸傳統就學體制,適應良好,趙衍貹對聲請人強烈要求其回歸自學模式,感到壓力及恐懼,請駁回本件就趙衍貹部分之暫時處分聲請等語。

四、查,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趙衍貹及A01,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離婚等訴訟(本院115年度婚字第104號),兩造已就離婚部分於115年4月30日達成訴訟上和解,趙衍貹目前與相對人同住,A01則與聲請人同住,兩造分居前2名未成年子女均係採取傳統體制外之自學方式就學,兩造就未成年子女是否應改至傳統體制內學校就讀之意見不一等節,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15年度婚字第104號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本院審酌兩造及2名未成年子女原係共同居住,嗣聲請人於114年11月1日夜間帶同次子A01搬離原住處,為維持未成年子女目前生活、就學穩定性,不宜於本案改定親權案件終結前擅加變動生活、就學環境,及社工訪視2名未成年子女時、本院詢問A01時(因本件於114年4月9日開庭時,趙衍貹之訪視報告已回,A01之訪視報告未回,故僅先定期詢問A01),2名未成年子女就想要採取何就學方式等相關事宜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聲請關於A01暫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並由聲請人單獨決定A01之戶籍遷移、就學申請、學籍決定事項之暫時處分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關於趙衍貹之聲請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