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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黃甄瑜

許文河上列當事人就本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5年度家繼簡字第51號),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基此,凡對於訴訟標的之判斷或判決理由中主要爭點之認定,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就該訴訟即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為訴訟參加。惟若僅有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與焉(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72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另案楊錦豊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5年度家繼簡字第51號),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聲請人就系爭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標的,先前有為全體繼承人代墊增值稅,聲請人前所代墊支付增值稅款之債權,各為新臺幣18萬3442元、19萬4510元(另應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俾能順利辦理過戶。是聲請人就本件系爭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標的,即應屬遺產債務,當於系爭遺產分割時,先行劃出以支付陳報人,就此本案兩造當事人對此亦知之甚詳,皆有表達同意聲請人之請求者等語。為此,爰提起本件參加訴訟之聲請,並聲明:准予參加訴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之債權人乙節,固據其提出本件另案請求返還代墊增值稅事件之起訴狀影本、存證信函、存摺封面影本、存款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價稅繳款書等件為憑。惟本件遺產如何分割,對聲請人經濟上之受償僅有事實上利害關係,而與兩造在私法上地位不生任何影響,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並非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依上開規定,不符合得為訴訟參加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書伃

裁判案由:聲請參加訴訟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