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91號抗 告 人 A01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即對第一審裁判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之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僅表明對原審裁定不服,並提起抗告,然迄未表明「對於第一審裁判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揆諸首揭說明,其抗告不合程式,爰依上述規定,限期命抗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陳斐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