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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18號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85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劉俊宏律師相 對 人 A02代 理 人 武燕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二項關於「扶養費新臺幣臺萬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