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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6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687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裁判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補正通知已於115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孟芸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書記官 謝坤冀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