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財訴字第97號反請求原告 A01訴訟代理人 王政涵律師反請求被告 A02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6日發函通知及於115年10月8日當庭諭知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然反訴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反訴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