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5 年簡上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即反訴被上訴人 甲○○被上訴人即反訴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係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就坐落臺中市○區○○○段第五九-三四、第五九-七0地號土地所為重測結果是否確定為據,命在上開地政機關之重測調處完成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時隔多年,經本院向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函查結果,該所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中正地所二字第0九一00一六三七四號函覆本院,仍稱因第五九之七十地號土地係於重測後自五九之二地號分割轉載,無重測前標示可資回復,迄仍尚未撤銷變更登記,已難期上開地政機關能完成重測調處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為免當事人就系爭二筆土地間之法律關係久懸未決,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B法 官~B法 官 劉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于容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裁判日期:200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