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革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8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日本院所為駁回更正判決及補充判決等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