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高明德律師黃雅琴律師被 告 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宋永祥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前代表人張紹營涉有違反專利法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十二號刑事裁判書資料一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