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二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原 告 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INC)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美商蓮化開發公司(LOTUS DEVELOPMET CORP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美商網威公司(NOVELL,INC)法定代理人 丁○○○○○原 告 聖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號八樓之八法定代理人 吳向民 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徐敏怡 律師洪仁杰 律師複代理人 蔡玟瑛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一00九室被 告 台灣新羽科技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林善惠 住嘉義被 告 子○○ 住桃園
辛○○ 住嘉義丑○○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四樓壬○○ 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路○○號四樓被 告 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一六號法定代理人 癸○○ 住台中被 告 戊○○ 住台中
弄二號庚○○ 住高雄林善惠 住嘉義癸○○ 住台中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二審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罪嫌疑,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二審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二號,刻正上訴最高法院中)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 國 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簡芳敏